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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路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萍、张某乙,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5日,住(略)。

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萍、张某乙,被上诉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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