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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阿三”密谋后,由李某以还钱给被害人韦××为由进入韦××家中,“阿三”在外面望风。李某进入韦××家后发现屋子里只有韦××的妻子黎××在家,便趁黎××不注意时从韦××床上藏钱的小蛇皮袋里盗得人民币2200元并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韦××的陈述、失主黎××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相应地减少刑罚量。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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