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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某甲与被告盛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甲,男,1949年生。

委托代理人:阮某乙,男,1979年生。

被告:盛某某,男,1963年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路X号。

代表人: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甲与被告盛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际才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巫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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