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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杜某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杜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某甲和杜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元斌、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杨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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