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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江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第一村X组长崔二年、第二村X组长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租用第一村X组位于该村西北、东邻崔学安的承包地、西邻赵某宦承包地、南邻第二组耕地、北邻第一组田间路的土地27亩,租用第二村X村西北、东邻该组耕地、西邻郑尉公路、南邻林地、北邻一组耕地的土地29亩用于搞种植、养殖业。后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上述土地用于建设厂房。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鉴定,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9.9亩,已造成农用地全部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支队九大队情况说明,土地承包合同,赵某某占地图及占地现场照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证明,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回族区南曹派出所情况说明,年龄证明,证人姚××、道××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对被告人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跃武

人民陪审员陈某英

人民陪审员陶春

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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