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建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
申诉人无锡建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宜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建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0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宜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有误,本案有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褚红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