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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固始县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毛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原审被告毛某。

上诉人固始县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毛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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