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原审被告毛某。
上诉人固始县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毛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