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某,女,1973年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1943年出生。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培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即于2003年4月21日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原告于同年7月前往台湾探亲。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原告赴台探亲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夫妻双方常因生活习惯、方式等各异,引发争执,致使夫妻感情日渐冷淡,无法共同生活。2004年2月原告返回大陆,至今夫妻双方分居长达6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生育子女,无财产纠纷。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某承认原告凌某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凌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凌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林培玉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昭华

书记员何某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