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甲,男,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郑某某。

被告:魏某乙,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所诉被告名字有误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辉福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