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X镇农民。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陈卫亚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