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41年11月鋈海搴觯迕厍讼衽。鲎迕厍舷缌笙槾XX号。
被告:林某甲,男,35岁,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林某乙,女,32岁,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桂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桂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