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平,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天水阿里
巴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区亲睦里X号。
委托代理人:王应福,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以债务人应为天水阿里巴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