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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平,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天水阿里

巴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区亲睦里X号。

委托代理人:王应福,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以债务人应为天水阿里巴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元辰暖通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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