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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莉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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