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赵×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脚手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世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丞致和钟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13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调解,书记员陆婷婷担任记录。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程,被上诉人某脚手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世浩
审判员宋丞致
审判员钟蕾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