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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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及其兄弟曾某辉因地界问题与曾某积、曾某华父子发生争执。争执发生后不久,被告人曾某某携带自制式猎枪欲威胁曾某积、曾某华父子二人,后被曾某积将猎枪夺下并报案,公安机关将该猎枪予以收缴。经鉴定,该自制式猎枪可以致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积、曾某华、曾某业的陈述,鉴定结论、提取笔录,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韦旭芳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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