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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一组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南路组、茶陵县火田镇光明村四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镇X组(土里屋村X组委员会)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X镇X路组、茶陵县X镇X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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