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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州洋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洋浦洋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中外建综合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执字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王某阳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彦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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