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州洋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洋浦洋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中外建综合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执字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王某阳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彦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