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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治疗费500元,营养费200元、后续治疗费300元,二轮摩托车修理费200元。查明:2010年6月30日18时55分,被告张某乙驾驶甘x号出租车由航修厂路口出来左转弯时,与原告张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航修厂路口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10年7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二轮摩托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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