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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孟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又名姚某五),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于2009年5月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底,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能找到熟人,以帮助孟州市X镇X村民汤某某买便宜摩托车为由,分两次骗走汤某某现金4400元。审理中,被告人姚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还被害人现金44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汤某某陈述被姚某某骗走现金4400元的事实经过,证人张××证明汤某某交给姚某某4400元购摩托车的事实经过、证人秦敏证明姚某某没有找其购买摩托车的事实经过、抓获证明、退赃证明、年龄证明在卷为证。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家属协助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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