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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树苗损失费人民币500元。查明:2010年7月12日,被告谢某某在原告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刘某某已经修剪过的果树苗剪坏,给原告刘某某的树苗、树形和产量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谢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树苗赔偿款人民币2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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