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300元。查明:2010年6月3日9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甘x号吉利轿车由天河家园路口出来,适逢温某某驾驶甘x号小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中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其车辆损失较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6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温某某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