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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被告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

被告郄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就此房屋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期限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7日止,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作违章栏隔并转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恢复房屋原结构;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原告得以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35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通过中介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大致约定内容为:1、原告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向被告出租,租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3500元,支付方式为每六个月支付一次;2、被告必须在租期内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转租或分租;3、被告应按时支付租金,逾期付租超过七天即为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4、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内设施。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至2010年5月的租金。此后,当事人曾为该租赁事宜发生诉讼并以原告撤回诉请结案,在此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至2010年11月的租金;三、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再次诉至法院,以被告欠租及转租为由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一、据产证载明,原告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之一;二、2010年11月5日开始,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房租;三、房屋所在地相关群租整治部门曾为此房屋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房屋存有群租现象;四、原告庭审中自认,现房屋由他人居住,被告本人已无法联络;五、原告曾收取被告保证金人民币3500元。

庭审后原告表示,考虑到案件客观情况,本案诉请中不再主张由被告恢复房屋原状。

本院认为,租赁双方在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以诚实信用、善良守诺的原则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缔结的租赁协议合意合法,对此协议之效力应予认定。同时,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于庭审中提供的、用以证明其诉称观点的证据及陈述事实予以采信。作为房屋承租人,被告应履行按约使用租赁房屋及按时支付房租之义务。现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均能证实被告有未及时支付租金及转租、群租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夏某与被告郄某签订的关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郄某为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租赁向原告夏某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3500元归原告夏某所有。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红英

审判员曹彬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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