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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上海xx自来水有限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董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栗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前支付原告徐多光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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