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董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栗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前支付原告徐多光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上海浦东xx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