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潘某某欠原告柯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自愿于2009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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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