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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28号柯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潘某某欠原告柯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自愿于2009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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