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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路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9日之前赔偿原告路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120元、误工费人民币8501.5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8.5元,由原告路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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