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9日之前赔偿原告路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120元、误工费人民币8501.5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8.5元,由原告路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