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查档费人民币4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人民币6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850元;车辆施救费人民币150元;车辆停车费人民币36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