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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诚房地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合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某某、魏玉堂,被上诉人北方合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北方合创公司与华诚房地产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华诚房地产公司将郑州大上海城步行街二、三区消防电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北方合创公司施工,北方合创公司保证二、三区工程分别于2006年5月10日、2006年6月10日前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关于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方面。合同总价包含二、三区消防电系统设备总价及工程结算价。系统设备的合同价为x.5元,包括二、三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总造价x.70元、背景音乐系统设备总造价x.80元;工程结算价=安装工程造价×(1-15%),工程结算价包含本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华诚房地产公司合法使用及质保期服务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装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有效签证等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如某种型号规格的设备合同中未涉及,且需用于本工程,经买卖双方就其价格协商一致后,按商定的优惠价格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增加。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施工至土建主体结顶后,付已完工程的施工进度xx!%,以后按每月已完成施工进度x%付款,待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x)n0%,剩余合同总价5%的工程款,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满两年,华诚房地产公司确认系统无质量事故且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结清。2、关于工程质量方面。北方合创公司所选用的设备材料的产地来源、产品质量、使用寿命及消防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时间等应完全遵循华诚房地产公司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北方合创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证明等质量保证资料,并报华诚房地产公司、监理审批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3、关于违约责任方面。如华诚房地产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超过15日,15日后每延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北方合创公司违约金,但此款最多不超过应付款项的3%;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北方合创公司应赔偿华诚房地产公司逾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5000元人民币计算。4、其他事项。合同承包范围内未包含的工程内容,若华诚房地产公司交北方合创公司施工,对于新增加的工程内容,北方合创公司应按与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同等优惠率取费,设计变更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亦按此优惠率取费;北方合创公司同意按华诚房地产公司指定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购买的,北方合创公司擅自以高出指定价格购买的,高出指定价格的部分由北方合创公司承担,如拒不执行华诚房地产公司所指定设备或材料价格,华诚房地产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并从应付于北方合创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5、关于配合管理费的承担问题。北方合创公司同意向总承包方支付本工程结算价3%的配合管理费。在诉讼过程中,华诚房地产公司提出配合管理费应当由其代总承包方向北方合创公司收取,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北方合创公司则认为该款项应由其向总承包方交纳。合同签订后,北方合创公司依约自行购置材料及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其中大上海城步行街二区、三区消防电系统工程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15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诸多原因,北方合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二区为2006年5月10日前、三区为2006年6月10日前)竣工。二区、三区工程分别于2007年4月24日、2007年9月5日竣工并通过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08年1月19日,北方合创公司将上述工程交付华诚房地产公司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华诚房地产公司以支付北方合创公司工程进度款共计x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所需,北方合创公司分别于2006年10月27日、2007年7月6日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主机设备及防火涂料两项内容,造价分别为x元合x元(24元/公斤×5982公斤),以上共计x元。在诉讼过程中,华诚房地产公司在防火涂料的品牌和单价等方面提出异议,但北方合创公司提交的签单等证据显示以上内容均由华诚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及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在大上海城步行街工程交付华诚房地产公司使用后,2007年12月3日,北方合创公司依据华诚房地产公司确认的工程量和相关签单制作了《竣工决算书》,该决算书载明北方合创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造价为x.73元。华诚房地产公司自称在工程价款上存在异议而未予以结算。在诉讼过程中,华诚房地产公司仍对竣工结算书》中所列工程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北方合创公司在决算书中作出的造价。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华诚房地产公司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北方合创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材料能够计算出工程造价而不同意鉴定。关于工程延期交付的原因,北方合创公司主张因华诚房地产公司主体工程未如期完工导致其延期交工,而华诚房地产公司主张因北方合创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逾期交工,但双方均未提交确凿证据支持各自主张。关于华诚房地产公司在反诉中要求判令北方合创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华诚房地产公司并未明确需保修的工程内容及范围。以上事实由《消防工程承包合同》1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份、《工程开工报审表》2份、《工程竣工决算申请书》2份、BFHC-X号材料核定单1份、BFHC-x号材料核定单1份、X号工程联系单2份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北方合创公司和华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北方合创公司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华诚房地产公司使用至今,故华诚房地产公司应据实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本诉部分的相关问题,虽然双方未进行竣工书面决算,但北方和创公司提供的《竣工决算书》系根据华诚房地产公司确认的相关工程量作出,并且华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北方合创公司《竣工结算书》当时并未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参照北方合创公司所作出的《竣工结算书》和其他相关证据据实认定涉案工程款(包括设备款)为x.7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华诚房地产公司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北方合创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材料能够计算出工程造价而不同意鉴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工程华诚房地产公司早已投入使用,且目前正在经营过程中,故不宜进行鉴定;双方虽对是否鉴定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影响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鉴于华诚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对方支付工程款x元,按合同规定余款x.73元华诚房地产公司应如期支付。但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即x.64元)应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满两年,华诚房地产公司确认系统无质量事故且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结清,故北方合创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主张该部分款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华诚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北方合创公司工程款x.09元(x.73元-x.64元)。另,华诚房地产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工程结算价3%的配合管理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北方合创公司认为该款项应由其向总承包方交纳,根据合同规定,该款项应由北方合创公司向总承包方支付,故华诚房地产公司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配合管理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北方合创公司要求华诚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明确约定,如华诚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5日应向北方合创公司支付不超过应付款项3%的违约金,故北方合创公司要求华诚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华诚房地产公司在本诉部分辩称,因双方未结算而要求驳回北方合创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北方合创公司主张系华诚房地产公司主体工程未如期完成导致其延期交付,而华诚房地产公司主张系北方合创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逾期交工,鉴于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华诚房地产公司已先期将工程投入使用,在原审法院无法查清延期竣工真正原因的情况下,对北方合创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窝工损失及华诚房地产公司在反诉中要求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华诚房地产公司在反诉中要求判令北方合创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华诚房地产公司并未明确需要保修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对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二、驳回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方合创公司负担3224元,华诚房地产公司负担x元。

宣判后,华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仅依据北方合创公司作出的竣工结算书就认定华诚公司欠款x.73元与事实不符,应当以实际结算为准,双方对工程的核算价为x元,但原审法院确没有应华诚公司的要求进行鉴定。另外,原审法院也没有扣除北方合创公司认可的3%的管理配合费也属错误。第二、原审法院驳回华诚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方合创公司庭审中出具了消防承包合同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华诚公司当庭予以认可,该证据充分证明了逾期交工的事实,因此,法院应支持华诚公司的反诉请求。关于华诚公司要求保修一项,原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属于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北方合创公司答辩称:一、华诚公司在收到北方合创公司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书后在2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该结算数额,而且增加部分工程费均有华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故原审认定工程总额x.73元是正确的。二、另外,一审法院依据预算外签证单进行结算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华诚公司已经使用了工程的情况下,华诚公司要求对工程总额进行司法鉴定与法无据,不合情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北方合创公司与华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上诉人华诚公司上诉称应以双方实际结算结果为依据,但北方合创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已交给华诚公司且华诚公司未提出异议,在增加的工程量方面也有华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工程量总额并无不当之处,对华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华诚公司另上诉称应扣除3%的管理配合费,因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北方合创公司向总承包方交纳,且在华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北方合创公司要求其支付该项费用也合情合理,故对该项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华诚公司还上诉称,北方合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对其要求北方合创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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