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夏某勇等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储某某,上海博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翁某某,男;2010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某,上海永乐(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延期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夏某甲为从事个体药品经营,与被告人翁某某事先商量后,由被告人翁某某提供安徽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由被告人夏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冒充业务员的身份,与上海南汇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建立药品销售关系,由被告人夏某甲通过被告人翁某某从公司采购药品,被告人夏某甲又从其他医药公司等处采购药品,并由被告人翁某某提供公司的药品销售发票,被告人夏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将上述药品销售给上海南汇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其中200瓶肺力咳合剂系假药。

2010年4月15日、5月6日,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分别接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夏某乙、巫某、方某、李某某、唐某某证言笔录,有关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送货单、质量保证协议,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正式格式文本、出库复核单、销售款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货明细、资金划入补充凭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肺力咳合剂”的复函、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函,上海南汇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进货明细、支付货款明细、汇票,恩泽公司、生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翁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翁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二名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卫民

审判员徐某楚

代理审判员蒋华

书记员马丹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