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张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叶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7)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