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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严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

被告严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某应于2010年12月21日前再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严某自愿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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