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被告严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某应于2010年12月21日前再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严某自愿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