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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因本案于201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X至本市X路XXXX弄X号XXX室,谎称自己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业务员,向被害人王XX推销车辆保险。刘X收取王XX车辆保险费5248元后写下欠条,并承诺于同年4月1日前交付保险单。届时,被害人王XX因迟迟未收到保险单,与刘X联系也未果,故于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刘X得知后,于6月7日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XX,并于6月13日在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刘XX证言;欠条、银行汇款单、车险报价单复印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刘X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其又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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