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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执行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沪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05.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某长期不在家,且去向不明。在财产调查时,未发现其银行存款、证券交易、机动车辆、社保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某与其父共有的居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上述事实有银行、证券、房产和车辆查询回执,以及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目前被执行人金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现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其表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拟处意见无异议。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审判员江涛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寿峰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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