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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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河南中岳电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反诉被告)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现锋,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郑州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原告)河南中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小区X组团A楼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正明,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惠领,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岳电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韦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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