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兴威名座1212房。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湖南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某某及原审被告湖南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0)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