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工商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某某,男,资兴市工商局干部,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系“秀丽土菜馆”饮食店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资行执字第85-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27日前自动履行资工商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用50元,合计x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黄某乙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