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诉被上诉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之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翔华,被上诉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提供的陈某某签名借条原件,其借条内容为:“兹向林某某借现金拾伍万元正,实收人民币(x)正,每月付息贰仟贰佰伍拾元正,此据,借款人:陈某某,2008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审判决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欠原告林某某借款及利息,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陈某某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不存在x元的借贷关系。原告诉状中请求支付五个月(从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的借款利息,但在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9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要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和追加蒋信泉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主张,其主张不能成立。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x元及5个月的借款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计x元。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已向上诉人履行了交付15万元的款项方能证实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未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或由法院调取导致未查明借款客观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事实尚未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巨大,上诉人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法律依据,原审未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某某答辩称:2008年1月12日我随身带了一部分现金,并在建行领取部分款项借给上诉人。这是客观事实。我不同意对方主张。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2日,上诉人陈某某向被上诉人林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向林某某借现金拾伍万元正,实收人民币(x)正每月付息贰仟贰佰伍拾元正。此据,借款人:陈某某2008年元月12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x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本院就此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x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条证明上诉人欠其x元及利息的事实,上诉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要求被上诉人继续举证其有实际支付了款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载明“兹向林某某借现金拾伍万元正,实收人民币(x)正”,表明该借条既是借条亦是收条,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实际收取该笔x元的借款。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实际交付款项,但又出具了借条,不符合常理,且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此事实上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影响上诉人原审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债权已尽到其举证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举证于法无据。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鸣鸣

代理审判员彭祖斌

代理审判员易丽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玲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