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二月四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以“本案系民事合伙纠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胜
审判员王某柱
审判员李志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