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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诉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XX。

委托代理人肖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XX。

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熊XX诉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签订售房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售给原告冷水滩区X路X号A单元八楼X室,面积为120.85平方米,总价款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房款x元(按合同约定需支付x元,其中6000元为采光补偿金)余款分期交付,交房日期为竣工之日,但原告要求补交和按期付款时被告予以拒绝。现该房已经完工,而被告迟迟不交房。经查被告已于2009年6月又将该房售予石X并签订合同,交付房款x元。被告的行为属一房二卖,并构成欺诈。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与被告解除售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合同签订时写得很清楚,合同单价是500元/平方米,且约定了首付x元,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原告明知我建的房屋是X层加坡屋顶,我当时是说了可以办出手续。原告诉我欺诈及一房二卖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经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批,以永规工副【200X】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单批准唐XX等12户居民对原住房改建为X栋商住楼,地上层数X层,高度22.2m。此商住楼系被告与唐XX等12户居民合作开发,双方约定共建X层,第2、3、X层住房归唐XX等原房主所有,其他房产归被告所有。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与周边邻居就该房屋改建有关超面积、界线及通风采光等问题达成了《房屋改建与邻居协议》一份,同意按照设计图纸改建新房屋,高度X层。2008年11月24日,原告在明知该房屋批准建设高度为X层的情况下,相信被告所说可以办出所加第X层房产证,而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以500元3的单价购买八楼X住房一套,面积为120.83,合计人民币x元,并约定双方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足购房款的50%计x元,房屋主体工程竣工时(封顶)原告向被告补足房屋款的70%计x元,房屋交付时交足95%计x元,剩余5%计3028元待被告给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原告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未按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此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被告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出售,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分别于2008年11月12日、2008年11月16日、2008年11月17日以双方商定的由被告补偿的通风采光费共x元转作购房款,被告分别出具了收据。2009年6月26日,被告等人又与石X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将该803房售给了石X。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熊XX被告唐XX于2008年11月24日签订的《售房合同》;

二、被告唐XX返还原告熊XX购房款x元,此款当天给付8000元,余款x元在2010年2月8日前付清;

三、原告熊运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熊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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