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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42号何某某诉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欣月佳园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水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2007年5月,原告与被告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担保汤乃之承包的欣月佳园力源尚品项目水泥款。因汤乃之欠水泥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汤乃之欠款的事实,同意为汤乃之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某某欠款计人民币x元;

二、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欣月佳园力源尚品项目担保的水泥款,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结清,何某某不得再向株洲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主张权利;

三、原告何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原告何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水寒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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