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鹏,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郴州市华通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岳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岳母。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欧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年25日受理后,于2010年11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欧某某自愿于2010年11月23日将领取的原告许某某之子许某科的死亡赔偿金x元一次性返还给原告许某某(此款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被告黄某乙、欧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新佳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