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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几天后,被父母一手包办于2001年在府谷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取名郝某浩,因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相知甚少,被双方父母包办后仓促结婚,婚后才发现性格彼此不合,双方交流甚少,甚至几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性格内向,而且脾气暴躁,动辄0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整天争吵打闹,夫妻感情一直不合。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郝某浩随被告郝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被告允许原告随时探视婚生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褥一床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郝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权x元归原告所有(杨某利欠款)。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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