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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乡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全茂华,府谷县司法局大昌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镇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26日订婚,同年农历6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8月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没有深刻了解,婚后才知被告心胸狭窄,性情十分暴躁。同年11月一天,原、被告到原告娘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2009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在未一起共同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晶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辨某,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女儿应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晶随原告曹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允许被告每年探视一次婚生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各负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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