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某村村民委员会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

代表人陈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某村委会)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军,被上诉人陈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王某某为参加陈某村委会招标的陈某工艺美术综合市场建设、经营项目的投标,向陈某村委会委托的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账户缴纳了500万元竞标押金。2007年7月23日,陈某村X组织投标,并宣读了“投标规定”和合同文本。“投标规定”有标的、土地租金的投标底价、合同期、投标方式等内容。“投标规定”并规定,投标押金500万元(不计利息),参加投标每份押金500万元,只限报名当事人一人参加投标会,如中标,由该报名当事人与发标方签订合同;参加投标者必须首先认可“陈某工艺美术综合市场建设、经营合同”的内容,方可参加投标会,中标后按合同内容与陈某村委会当场签订合同,但合同由陈某村委会保管,待中标者足额缴纳项目设计费、履约保证金、锅炉搬迁费用后,方可得到生效的合同;投标结束后,中标者的投标押金500万元将可作租金(多退少补);未中标者投标押金退还;本项目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于中标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否则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本项目,报名时的投标押金不退;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费用120万元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须于中标后七日内向陈某村委会一次性缴清,否则将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时的投标押金不退;本项目中供陈某市场暖气的现有锅炉、锅炉房及煤场搬迁费用50万元由中标方承担,并于中标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村委会,否则将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本项目,报名时的投标押金不退。合同中亦有缴纳上述有关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设计费用、锅炉、锅炉房和煤场搬迁费用的内容。王某某虽对“投标规定”和合同的部分内容表示了异议,但仍参加了投标,并以30万元/年•亩的最高价中标。开标后,陈某村委会负责人当场宣布了王某某中标的结果,之后,王某某与陈某村委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某也未向陈某村委会缴纳设计费、履约保证金和锅炉、锅炉房、煤场搬迁费。2007年8月17日,陈某村委会通过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向王某某返还了500万元竞标押金,2007年8月18日,王某某将500万元竞标押金返回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账户,2008年7月10日,陈某村委会再次通过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向王某某返还500万元竞标押金。另查明,王某某起诉时将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也列为被告,王某某后撤回了对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的起诉。陈某村委会承认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第一次收取500万元押金及两次退还押金的行为均受其委托。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根据王某某、陈某村委会提交的录像资料,可以认定在招标会议上,陈某村委会宣读了“投标规定”和合同文本,陈某村委会的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根据“投标规定”,投标者必须首先认可合同内容,方可参加投标会。王某某随后的投标行为应当视为要约。开标后,陈某村委会的负责人当场宣布王某某中标的行为属于陈某村委会承诺,陈某村委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要约邀请及要约的内容,王某某、陈某村委会之间成立的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即王某某应当在中标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项目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于中标后七日内一次性缴清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费用120万元和锅炉、锅炉房及煤场搬迁费用50万元,否则视为王某某自动放弃本项目,报名时的投标押金不退。王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陈某村委会于2007年8月17日向王某某退还押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对其权利的处分,司法作为国家公权力,没有必要对陈某村委会的该行为进行干预。王某某于2007年7月19日向陈某村委会交纳的500万元不仅注明系“竞标押金”,而且根据本案证据也不能认定该500万元具有定金的性质,故王某某请求陈某村委会承担定金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投标规定”,陈某村委会收取押金不计利息,所以王某某请求自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8月17日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陈某村委会承认其与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王某某于2007年8月18日再次向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账户支付500万元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故陈某村委会应当向王某某返还不当得利,该500万元所生的孳息应一并返还王某某。根据王某某、陈某村委会提交的进账单和证明,本院认定陈某村委会于2008年7月10日向王某某第二次返还了500万元,陈某村委会还应当向王某某返还该500万元自2007年8月18日至2008年7月10日所生的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王某某未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设计费和搬迁费的义务,并且王某某应当明知其未付款的法律后果,仍请求陈某村委会赔偿其为履行招标合同投入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的规定,判决:一、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以五百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某负担x元,由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5388元。

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陈某村委会不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某诉请双倍返还定金及按庙李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村委会答辩称:王某某在中标后拒不与陈某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与投标规定相违背,已构成违约;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视其自动放弃中标项目的条件已成就,其诉请双倍返还竞标押金及利息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从陈某村委会宣布王某某中标时起,双方之间的陈某工艺美术综合市场投资建设经营合同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成立后,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陈某村委会交纳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应视为王某某自动放弃本项目,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失效;王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村委会退还王某某押金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王某某向陈某村委会交纳的500万元系竞标押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王某某请求陈某村委会承担定金责任于法无据;陈某村委会第二次收取王某某的押金已构成不当得利,本金已退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返还于法有据。故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成小国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