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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辰刑初字第130号

附带民事原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辰溪县X乡东星居委会X组。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六),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5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文香、代理审判员张梦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对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书记员邓文辉担任庭审记录。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辰告人余某某以其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协商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瑛

审判员张文香

代理审判员张梦萍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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