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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X国道西民和园小区公建X号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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