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杨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欠原告钟某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杨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x元,余款原告不再主张;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人民币x元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