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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乙、钟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旺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旺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龙,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乙、钟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旺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5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柱、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重庆金旺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龙、王心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乙、钟某于2012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乙、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乙、钟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某乙、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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