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刘某
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50元,其中交强险部分人民币x元,超过部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50%,计人民币x.25元,扣除不计免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人民币x.91元,经原、被告调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商业险部分人民币x元,与交强险两项合计,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张某于2011年1月1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刘某人民币x元;
三、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对被告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张某放弃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请,双方今后无涉;
五、原告陈某、刘某确认收取赔偿款的账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道东分理处x。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720元,由原告陈某、刘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10元,由原告陈某、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