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段某某,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王某甲之妻)。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王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德财,湖南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诉被告梁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三人诉被告梁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段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建新
审判员朱劲
审判员黄火旺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