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1-1。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河北省献县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工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许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立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0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亚远
审判员高广明
审判员朱飞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华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